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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条林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

来源:析城山林场
发布时间:2015-07-01

 第一章   

  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,强化“两个责任”落实,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、依法行政、廉洁自律,全力推动局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,增强制度执行力,提高工作效率,确保纪律严明,政令畅通。现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、《山西省林业厅“六十”制度规定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局属各自然保护区、国有林场、非林单位,机关各科室,公安分局及所属派出所,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的领导干部,依照本办法问责。

   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公平、罚当其责,教育与惩戒相结合、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二章  问责方式

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:
  (一)诫勉谈话;
  (二)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
  (三)进行全局通报批评;
  (四)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;
  (五)停职检查;

(六)调整工作岗位;
  (七)党纪政纪处分;
  (八)免职。
 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。
 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,由局纪委立案查处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 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、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。
  (一)初次出现被问责情形或情节轻微、损害和影响较小的,对相关人员采用诫勉谈话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全局通报批评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;
  (二)整改落实不到位,再次出现被问责情形或情节严重、损害和影响较大的,对相关人员采用停职检查、调整工作岗位、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;
  (三)多次出现被问责情形且屡犯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、损害和影响重大的,对相关人员采用免职的方式问责。
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、加重问责:
  (一)在被问责过程中,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;
  (二)打击、报复、威胁、陷害办案人、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;
  (三)拉拢、收买问责调查人员,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,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。
  第七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、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,可从轻、减轻问责。

第三章  问责内容

第八条 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,对相关人员应当问责:

(一)一般干部职工违纪的,单位(科室)负责人要将对职工的处分结果报局纪委、局人事部门备案;一般职工违法的,单位(科室)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,并在全局通报批评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;一般干部违法的,给予单位(科室)负责人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。

(二)副科级干部违纪的,单位(科室)要将处分结果报局纪委、局人事部门备案,同时给予单位(科室)负责人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,分管局领导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;副科级干部违法的,给予单位(科室)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三)科级干部违纪的,林局要将处分结果报厅纪检组、厅人事处备案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;科级干部违法的,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同时党委书记、纪委书记写出书面检查,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分。

第九条 在工程方面发生工作履职不到位、违纪违规行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相关人员应当问责:

(一)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建设地点、规模、内容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,同时分管局领导写出书面检查,并在全局通报。

(二)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造林、森林抚育等任务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,同时对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。

(三)施工违规操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的;给予具体施工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,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四)工程项目规划方案、作业设计发生严重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的;给予设计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,给予实施单位、相关科室、设计队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五)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发生严重问题被有关部门检举通报的;给予检查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,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六)出现其它需要被问责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问责方式进行问责,问责方式同时适用于以上五种被问责情形。

第十条 在安全方面发生工作履职不到位、违纪违规行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相关人员应当问责:

(一)由外部引发的一般森林火灾,因看管措施不力造成复燃的;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二)由职工或民工内部引发一般森林火灾的;在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,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,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。

(三)因复燃或职工、民工内部引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;在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,给予单位负责人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处分,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党委书记、纪委书记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上级的处分。

(四)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的,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,并在全局通报批评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;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,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,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党委书记、纪委书记写出书面检查,并接受上级的处分。

(五)出现其它需要被问责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问责方式进行问责,问责方式同时适用于以上四种被问责情形。

第十一条 在财务方面发生工作履职不到位、违纪违规行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相关人员应当问责:

(一)经财务审计部门审计,发现年度重复错误的;初次情况下,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再次出现时,除追究单位财务人员责任外,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。

(二)经财务审计部门检查,发现严重经济问题的;初次情况下,对相关责任人、单位分管领导、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,并全局通报批评;再次出现时,除追究单位财务人员责任外,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三)资产管理混乱,不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分管领导、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四)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,擅自处置、租赁国有资产的,给予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五)出现其它需要被问责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问责方式进行问责,问责方式同时适用于以上四种被问责情形。

第十二条 在工作履职方面发生违纪违规行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相关人员应当问责:

(一)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委决策部署,作出错误决策或对职工教育严重缺位,致使职工对国家政策、上级有关精神一无所知,以致于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和国家基本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经验和党委决策部署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(科室)负责人、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(科室)负责人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。

(二)管理不善,不作为或乱作为,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,或者对批评、检举、控告进行阻挠、压制、打击,或者向被检举人故意泄露检举、控告内容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分管领导、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三)不严格履行民主公开程序,档案管理混乱,从而发生泄密,重要文件被遗弃、损毁,造成损失,影响本单位和谐稳定,导致矛盾激化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分管领导、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四)场、站、所、科(股)室卫生脏乱差,致使公共财产丢失、损坏、变质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分管领导、单位(科室)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(科室)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五)场、站、所、科(股)室出现值班空挡、工地施工未跟班作业,对突发事件、安全事故、工程质量、进度和其它重要情况不知情、不了解,或者谎报、缓报、瞒报、漏报值班信息和有关工程情况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分管领导、单位(科室)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(科室)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六)不按时上报有关报表、材料、总结或上报内容出现严重错误、虚报数据,被有关部门通报的;初次情况下,对单位分管领导、单位(科室)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处理;再次出现时,则给予单位(科室)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,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,同时给予分管局领导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(七)出现其它需要被问责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问责方式进行问责,问责方式同时适用于以上六种被问责情形。

第四章  问责程序

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,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的,由局党委直接确定牵头部门,从局纪委及相关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。

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需诫勉谈话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全局通报批评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,由局纪委请示党委,批复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;需停职检查、调整工作岗位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、免职的,由局纪委、局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,报局党委会,作出问责决定;需追究法律责任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局党委提出申诉、申辩和复议。

第五章  附 

第十六条 局党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,局纪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协调,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,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八条 凡按本办法被问责的,应当在林局网站进行通报、曝光,并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和报告材料装入个人档案,同时上报省厅备案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、人事科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。